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4 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 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 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 的企业应 于2024 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3 年清单 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 年清单 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 的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 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 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 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 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 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 年清单 的企业, 于2024 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 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 年清单 的企业, 于2024 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 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 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 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 和信息化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 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 的,地方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 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 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 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 和数据 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 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 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 年9月12日
回复时间:2024-09-23 09:44:00